昌江区公司商标申请的具体作用
商标是作为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构成元素,那么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首先第一个特征是商标是一件商品或者一项服务上的标记,它必须依附与商品或者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是不能分离的。
第二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显著性。它必须区别于其他的商标或者标志。商标毕竟是一种艺术创造,只有具有显著性才能便于群众认知。
第三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独占性。作为一个商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让群众识别,区分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所以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拥有法律保护的,注册人具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其他人擅自使用、注册其商标或者相类似的商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四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价值性。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荣誉和形象。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如果以后商标不想用了可以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五个特征就是商标具有竞争性。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越高,信誉越高,相应的企业的荣誉也会越高,商标知名度越高。如果商标的知名度很高,那么这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力就会越强。商标的特征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依附性、显著性、独占性、价值性、竞争性。
驰名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如海尔、可口可乐商标,对于这些除相关公众以外的社会公众都广泛知晓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但如果法院另有证据,如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推翻该事实,仍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便于审理法院加强对于该商标驰名情况的审查等。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提出异议的情形,考虑此类商标构成驰名的盖然性较高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该景德镇商标注册当事人举证。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及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除上述情况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适用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该负责人解释说,对于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或者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济,符合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商标最为基础的作用就是区分商品的来源与服务的提供者,使得产品在众多同类商品中彰显特色,体现品牌的魅力所在。好比全球代表性的彩色商标:麦当劳黄色“M”标,其在全球享有不容小觑的品牌效应,而其代表性的黄色“M”标更是消费者区分一切同类产品的判断因素。正因为麦当劳在图形商标“M”上多申请了一个颜色保护,即使后面市场上出现了深受消费者喜爱的M豆巧克力,同为“M”字商标,消费者也能轻易地区分开。诸如麦当劳这样的经典案例,假如“M”标突然换成了其他颜色,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不安,这就是部分企业非得注册颜色商标的原因。对此,又有哪些情况最好是进行颜色商标的申请呢?
1、产品特性需求:如涂料、彩色画等等,通过颜色的辅助可以使用产品更加形象生动;
2、有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为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比如麦当劳黄色“M”标、加多宝的金色商标、红色的红牛商标等等;
3、可能被驳回的商标:对于商标设计过于简单的商标,如果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可能遭到驳回的处理,如果赋予颜色的设计可能提高景德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此外,除了能突显产品特性的颜色商标之外,黑白商标又有多大的用处呢?黑白商标相对于彩色商标,最大的优势在于黑白商标的“自由性”。一方面,企业可在后期因不同需求对黑白商标进行上色宣传推广,使得商标更加符合、贴切当时的情景。另一方面,黑白商标在商标保护上更具优势,因为彩色商标只针对某一特定颜色商标有保护作用,而黑白商标是全面保护。对此,有人提出先申请彩色商标,后续在经营中改用其他颜色即可。
但事实却没那么简单: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有下列的行为之一,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其中的第一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然就包括了注册商标注定的颜色。如果擅自改动彩色商标指定的颜色,可能随时遭到商标撤销的处理,结果得不偿失。
综上,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于黑白商标、彩色商标的选择,更多地应该站在自身的角度、长远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彩色商标尽显特性,而黑白商标“包罗万象”,更加符合变化莫测的社会、消费者需求。
景德镇商标注册后,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一、国际公约的规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没有关于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因素的规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则详细地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考虑的因素。虽然这一联合建议,对各国没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各国在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有着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规定:“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主管机关应该考虑到任何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向主管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的信息:
(1)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认可程度;
(2)商标任何使用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3)商标的任何宣传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在交易会或者展览会上所进行的广告、宣传或展示;
(4)商标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标使用或注册;
(5)成功行使商标权利的记录,尤其是有商标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
(6)商标的价值”,以上这些条件都是主管机关认定商标驰名的指导性因素,并不是具有以上条件就必须认定商标驰名。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管机关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商标所有人提供的所有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我们也不能把这些条件孤立起来,相反要把这些条件同案件的实际结合起来,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的因素,这样才能全面地判定商标的驰名状态。
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四、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分析上述诸多规定,不难发现,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这几个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最高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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