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商标申请要经历哪些流程?
专利申请数量上去了,国知局也开始严抓质量了!现在实用新型审查从严了,审查周期也加长到7-14个月。以前的“实用新型100%授权”终将成为过去……实用新型的审核时间变长也就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将会延长!!!过往我们的实用新型的从审核到受理时间大概是原先6个月左右,那么现在延长到7到14个月也就是说原先可能只用准备半年或者一年,现在没有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最少要一年了!按照明年申报高企时间6月初算起来。申报2019年高企的现在就要准备专利了,否则将会无法赶上申报。
对于老高企来说,能够申报发明的,一定要有个发明在手,这样可以多次使用,但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每年都提早布局一些,不能等到要重新申报的时候再急忙申报,涉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可考虑这条途径增加知识产权的授权量。实用新型审查再度发力“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创新环境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围绕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这一宗旨,实用新型审查部以‘坚持严格依法审查、坚持价值导向’为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力争实现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审查,引导创新主体进行高水平创造和高质量申请。
以此输出高价值的实用新型专利,实现高质量供给,进而推动高效率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下称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夯实审查业务基础,提升审查业务技能,稳步落实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抓住关键重点落实“专利质量是彰显创新驱动发展质量效益的核心指标之一,是保障知识产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所在,是夯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在当前背景下,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
该工程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的落地有两个发力点,一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二是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提质增效。前者是关键、是当下,后者是根本、是长远。”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了解,围绕这两个发力点,实用新型审查部对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具体实施作出精心规划,既有短期见效的实招硬招,又有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在此过程中,实用新型审查部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认真领会《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6项重点工作要求,清晰梳理出了部门的工作脉络。
同时,以能力提升为保障条件,集中解决关键问题,努力提升授权质量,实现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优质供给。“审查质量提升有两大关键,一个是责任,一个是能力。首先要增强履职尽责的岗位意识,管理工作、人事工作、文化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都要密切围绕增强责任意识展开;其次是促进能力提升,审查员的能力提升不光涉及技术能力,还包括社会认知能力、法律知识等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实用新型审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内外兼修提质增效为了提高审查员的检索技能“软实力”,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检索能力促进中长期计划,在部门内开展检索技能培训,组织审查员参加检索能力评估测试。“我们从两方面着手促进审查员的检索能力提升:一是提升技术解析能力,增强审查员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二是熟能生巧,通过加强练习提高检索手段熟练度。
截至2017年底,实用新型审查部通过初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已达102人,占部门审查员的72.86%;通过高级检索水平考试的人员近20人,审查队伍的检索能力在不断提高。”该负责人介绍。重点培育高价值专利实用新型审查部贯彻落实的专利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工作包括“专利价值标引以及构建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保障机制,形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创新效益的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为了做好高质量专利的培育工作,实用新型审查部制定了《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推荐和评审工作办法》,探索性地拟定了包含专利文本质量、创新高度、产业价值分析、权利稳定性分析等指标的评价维度。
按照相关工作办法,实用新型审查部开展了多批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评审工作,评选出一批涉及共享单车、家用电器、环保产品等创新热点领域在内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体现了实用新型专利“小创新、大作用”的特点,充分发挥了专利审查对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和对高价值专利获权的保障作用。据了解,实用新型审查部还将逐步尝试加强外部合作,采用新的模式、制定多项举措引导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的培育工作。例如,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面向特定产业集群和特定技术领域,探索高质量申请的发现机制,并配合专门的审查队伍进行优质审查,建立高质量申请到高价值专利的授权保障机制。
“除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培育高价值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广大审查员增强职业自信、彰显职业价值,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严把授权关,做到‘快授权、授好权’都具有正向引导作用。”该负责人表示。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实用新型审查部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强化审查员岗位责任意识,优化完善管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审查能力建设,切实提升部门审查质量,充分发挥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保护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主体中的重要作用。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景德镇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近两年伴随着国家大力倡导创新,知识产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发明专利、书籍版权等,都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在中国入世以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拥有注册商标成为重要砝码。与产品统一在制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来确定需要的商标。
比如,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就可以多加入动物外形。这样的话,商标与产品统一并形成互动,消费者能够快速的了解。便于宣传推广申请成功的商标,企业是要用来宣传推广的,有的还要印在产品上。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弄懂,就不利于推广。
无禁止情形景德镇商标注册过程中,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制作过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没有任何禁止情形。具备独特性根据国家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我国注册成功的商标,已超过了上千万。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具备独特性是很重要的。
因为市场竞争下,消费者选择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不可能获得关注,更不可能收获成功。从上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创建商标,还是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一旦贸然触碰的话,肯定影响审核结果,甚至拖累整个企业发展。所以,推荐大家选择我司这样的专业机构代为申请。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基础,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创新就不可持续,没有持续的创新,就没有上海的未来。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创新成果价值实现的法律桥梁,是推动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最终目的是让创新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和运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是确保科技创新建设的基础保障,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创新发展。
近日,上海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充分考虑和吸收了当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通行规则,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强化保护、促进运用、完善服务、推进改革十二条知识产权工作措施,必将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发挥更好的支撑作用。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基础,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创新就不可持续,没有持续的创新,就没有上海的未来。《意见》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有效遏制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办力度,依法加大罚金的适用,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强化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效率;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依法适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司法保护措施,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与完善检验鉴定、重大问题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尤其是加大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的知识产权执法;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定加强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合作机制;探索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创新并适时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组建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调解中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调解、仲裁、公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和普法教育、科普宣传、诚信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活动,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创新成果价值实现的法律桥梁,是推动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最终目的是让创新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和运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转化,《意见》提出,第一,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国家、本市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和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加强本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将收益向研发和转移转化团队倾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第二,强化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注重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效益,重点鼓励申请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制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办法,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及时收集发布主要贸易目的地和对外投资目的地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第三,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建设产业集聚区,推行集群管理;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互联网十”的创业创新活动,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为“四众”、“四新”服务的能力。
第四,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探索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是确保科技创新建设的基础保障,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创新发展。《意见》提出,第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
第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积极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争取国家授权开展地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完善自贸试验区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探索在沪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专利审查中心。
第三,推进知识产权资源集聚。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共同办好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知识产权学院等项目,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沪设立“知识产权杰出贡献奖”,争取更多重大项目落户上海,使上海成为亚太地区知识产权申请审查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诉讼首选地之一。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智库建设,把知识产权人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建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集聚更多扎根中国,懂得国际法律和惯例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原则组建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完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推动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整合信息资源,建立集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服务平台。
贯彻《意见》关键在于抓好落实,《意见》还提出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要求。我们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们要以《意见》实施为契机,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做出贡献,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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